若果养乎?予果欢乎?种有几,得水则为,得水土之际,则为蛙之衣。
朝夕极言时间之近,犹如刹那。他指出后儒误以心性为空谈,造成儒学在近代陷入困境的关键恰恰在于不明心性。
(《论语·里仁》)世人皆知求生而恶死,惟有闻道者能生顺没宁,得死生之正。子贡问仁,答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属于为人悉檀,因材施教,令其得入,生起善根。横说与竖说则是他采取的两种诠释方法。总别二相,似乎相反,其实相成。总之,满腔都是生意,满腔都是恻隐,斯可与识仁,可与言《诗》也。
帝王是表德之称,一理显现,谛实不虚之谓帝。答子游不敬何以别乎?答子夏色难,针对的是问者本人存在的问题,属于对治悉檀。那么,孟子所说的易子而教到底是不是普遍的历史事实呢?据笔者考证,中国古代确实存在易子而教的情形,但主要限于士大夫阶层,其原因大致是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父亲忙于事务而无暇顾及以及孟子所说的势不行——情势不许可。
有的解释说教的主体必须是学过教育学、懂得少儿心理的人,孟子所处时代的父亲一般达不到这种水平,因而不得不易子而教。但是,就亲情伦理而言,孟子的父子不责善规范接受起来面临着三大困难:一是与儒家一贯主张的谏亲理念难以融洽。孟子尽管也重孝、讲孝,但更为凸现事亲为大和劳而无怨的观念,而从未提倡过父子之间的谏诤,由此不难理解他为何反对父子责善——孟子虽然也讲谏,《孟子》谏字用例达11项,可他所言的谏主要指向的是对君主的谏言和君主的纳谏,如谏于王(《孟子·公孙丑下》)、谏于其君(同上)、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孟子·离娄下》)、虞公之不可谏而去(《孟子·万章上》)等,而无一处讲父子之谏。也有学者认为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和朋友君臣可以责善充分体现了《郭店楚简》门内门外之治的伦理价值思想范式。
为了化解义谏与责善之间的矛盾,宋代许多注家做了解释。责善于友者,吾闻之矣。
即便这样,君臣关系可以多次变更,父子关系则不可改变(14)。义之实,从兄是也(同上)、仁,内也,非外也。譬如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齐人无以仁义与王言者,岂以仁义为不美也(《孟子·公孙丑下》)、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等。仁义礼知,人道具矣……门内之治恩掩义,外之治义断恩。
在笔者看来,根据父子关系、朋友关系和君臣关系不同的性质、内含、地位等而选择不同的交往方式、交往准则,有助于更好地调节不同的人己关系,有助于个人更好地待人处世,因此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尽管如此,他的父子之间不责善和朋友君臣可以责善的思想与《郭店楚简·六德》《春秋穀梁传注疏》的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或《礼记·丧服四制》的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的观念十分契合。这里未提责善之于父子,只是强调孟子曾经提出的以道事君、忠告善道待友,可见王安石肯定且遵循了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思想路线。朋友之间的相处之道,不仅需要友情、恩情,需要保持长久的往来,需要友谅,因而不能轻易责善,也需要忠告、善道、劝谏、友直、友诤,故此应当责善。
刘清平更为激进,他批评孟子父子不责善的观念是把特殊性血缘亲情置于普遍性道德准则之上(13)。如果父亲一味易子而教,那岂不是纵容父亲放弃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君子教子。
张九成、余允文等人主张将二者加以切割,强调父子以恩为主、师弟子以责善为主。⑧孙通海点校:《陈献章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58页。
君臣之间的名分只是由于治国平天下而被赋予的,如果君臣共同担天下责任、以天下为事,就会发展为师友。虽然,其于君也,曰‘以道事之,不可则止。不妨先看看余允文《尊孟辨》的一段较为详细的论述: 疑曰:经云:‘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孟子从两个方面对责善论做了阐述:一是教化层面的责善论。黄宗羲就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做了区分,认为:父子之气相通,子分父之身而为身。延续余允文的解释逻辑,周春健指出:孟子所说的责善一词非指一般性的要求而是包含浓重的强制意味,且蕴含所提要求遭对方强烈反感之意,故而容易造成责善则离的后果。
既包含言语激烈的、过于顶真的、令人反感的劝善,也包括语词和缓的、出于善意的、让人信服的批评。孟子亦非完全主张易子而教,而是强调遇子不贤时要注重亲教。
就前者而言,它利于培养孩子的自主自立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抗压能力。在阐释仁政过程中,孟子常常单独采用仁字,例如王如施仁政于民仁者无敌(《孟子·梁惠王上》)等。
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现代社会,如果遇到父或子不义、不善,只要合理、合规、合度,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那么,婉言相劝、以正教子、劝人为善的责善有时可以采取父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并非必然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待人处世之道相冲突,因而并不必然带来父子之间情感的伤害。岂自教也哉?(19) 司马光等疑孟派认为,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论断与《孝经》的父为不义则争之和《左传》的爱子,教之以义方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易子而教,相成以仁,教之义也(21)。正因如此,他在提出古者易子而教之,父子之间不责善之后,紧接着强调了事亲为大、守身为大,并对曾子和曾皙的事亲差异做了对比性分析(《孟子·离娄上》)。仔细琢磨,孟子之所以提倡易子而教,主要出于以下三种考虑:一是古者易子而教。(13)参见刘清平:《也谈善意解读和人文学关怀》,前揭刊。
假如做如此限定,固然避免了父子关系限于更大的紧张,但这是不是鼓励父亲推卸教子的责任?三是离则不祥。(11)《孟子集注》卷8,[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279页。
(12)参见曾振宇:《孟子孝论对孔子思想的发展与偏离——从以正致谏到父子不责善》,《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在回答弟子公都子关于为何还要与被举国称为不孝之子的匡章进行交往并礼待的问题时,孟子先是例举了五种不孝,认为匡章没有其中任何一种不孝,然后指出:夫章子,子父责善而不相遇也。
可是,孟子尽管并不排除义也是适用于调节包括父子关系的家庭人伦的重要伦范,有时却把仁与义的内涵和外延在家庭伦理内部做了切割:亲亲,仁也。然而,笔者依然有几个问题存疑:一是孟子说易子而教是否意味着他否定了父亲直接教子而只是主张间接教子,或者它否定了父子之间可以直接问责。
余允文认为不责善并不是不谏不教,而是爱子,教之以义方,而所谓教以义方不是自教而是他教。(14)参见[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页。③参见周春健:《孟子父子之间不责善的古典学阐释》,江畅主编:《文化发展论丛》2017年第1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05—143页。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
可乎?余氏辩曰:孟子曰:‘古者易子而教之。而不责善并非指父于子全然不顾,只是不去严厉地责善,父子之间允许有教的行为存在③。
吾犹不舍而责之益深,此取怨之道也,不可不戒。显而易见,刘清平对孟子父子之间不责善的批判有些夸大其词,因为父子之间不责善仅仅是用来处理父子这一特殊家庭人伦的规范,并不牵扯到社会性的责善正义之类的普遍准则。
毫无疑问,易子而教与父子之间不责善不能完全等同,易子而教用以调节父对子的单向关系,父教子有时仅仅指父亲对儿子的一般性教育(含非道德性教育),而父子之间不责善则是用来协调父子之间的双向关系。(《孟子·离娄下》) 围绕孟子上述两个层面的责善论,后世学者既有辩护、传承、创新和发展,也有批评、责难。